《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根据国办发〔2009〕18号文印发的“三定”方案,明确我部负责指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2011年,我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11〕147号),提出了我国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目标和加强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出行方式日益丰富,以小微型客车租赁为主的汽车租赁市场不断扩大,服务方式更加多元化,市场对服务能力的需求快速提升。与此同时,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法规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承租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关注度较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2017年,我部和住建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管理要求,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为制定规章积累了实践经验。据统计,我国大部分省份已在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体现了规范汽车租赁发展的要求,北京、重庆等地还出台了专门的政府规章,为国家层面出台部门规章提供了有效的立法借鉴。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分别为总则、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职责。除根据“三定”方案明确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外,结合各地承担汽车租赁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尽相同的客观实际,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二)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制度。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实施备案管理。既对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提出了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等管理要求,也规定租赁经营者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明确了备案应提供的材料、备案程序、变更备案等情形。
(三)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活动。一是规范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主要从依法收集和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优质安全服务质量、维护车辆安全状况、建立管理档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鼓励办理保险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二是规定了承租人的相关义务,包括持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妥善保管车辆,依法接受交通违法处理等。三是明确了身份查验的相关要求。四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规定进行衔接,对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和报废年限进行了规定。
(四)强化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管。一是规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二是建立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投诉举报制度。三是强化行业自律。四是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五)对租赁车辆使用性质予以规范。《管理办法》明确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车辆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为了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与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区别开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车辆行驶证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六)明确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其经营边界将与出租汽车、包车客运等实行许可制的道路运输方式高度混淆,不仅会冲击出租汽车、包车客运市场,而且可能成为租赁经营者开展非法营运的制度漏洞,所以在借鉴山西、黑龙江、湖北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管理办法》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并对违法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合理规范平台公司的活动。为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和避免重资产化经营,部分平台公司通过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信息平台,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平台公司虽然参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活动,但并非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所以《管理办法》未将平台公司作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单独的一类主体进行特别规范。但考虑到平台公司的活动可能影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所以《管理办法》也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委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要求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维护网络数据安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监管工作。